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资格准则 2024版
2.1
在 不 抵 触 《 计 划 规 则 》 条 文 的 情 况 下 , 符 合 下 列 准 则 的 申 请 人
可 提 出 “ 入 境 申 请 ” :
(a) 年 龄
申 请 人 提 出 净 资 产 审 查 申 请 时 须 年 满 18 岁 或 以 上 ;
(b) 计 划 的 适 用 范 围
申 请 人 须 属 于 本 计 划 涵 盖 的 以 下 其 中 一 种 类 别 :
1,外 国 国 民 ;
2,中 国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士 ;
3,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 以 及,
4,台 湾 华 籍 居 民 ;
(c) 净 资 产
申 请 人 须 提 出 净 资 产 审 查 申 请 : 申 请 人 须 向 投 资 推 广 署 署
长 证 明 并 使 其 信 纳 在 按 本 计 划 提 出 净 资 产 审 查 申 请 日 期 前
两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内 , 一 直 绝 对 实 益 拥 有 市 值 不 少 于 3,000 万
港 元 ( 或 等 值 外 币 ) 净 值 的 净 资 产 或 净 资 本 ;
(d)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下 的 投 资
申 请 人 须 于 计 划 推 出 日 期 当 日 或 之 后 对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 见
下 文 第 5 段 ) 作 出 已 承 诺 的 投 资 。 以 不 违 反 下 文 第 5.1(c)段
关 于 存 款 证 投 资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在 下 列 情 况 会 被
视 作 已 符 合 投 资 规 定 :
(i)
由 本 计 划 推 出 日 期 当 日 或 提 出 “ 净 资 产 审 查 ” 申 请 前
第 180 日 起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至 申 请 人 提 出 “ 净 资 产
审 查 ” 当 日 的 整 段 期 间 内 ; 或
(ii)
由 本 计 划 推 出 日 期 当 日 或 申 请 人 提 出 “ 净 资 产 审 查 ”
申 请 前 第 180 日 起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至 获 得 入 境 处 处
长 给 予 “ 原 则 上 批 准 ” 后 第 180 日 的 整 段 期 间 内 ; 或
(iii)
在 申 请 人 获 得 入 境 处 处 长 给 予 “ 原 则 上 批 准 ” 当 日 起
至 其 后 第 180 日 的 整 段 期 间 内 ,
申 请 人 已 经 把 不 少 于 3,000 万 港 元 ( 或 等 值 外 币 ) 净 值 投 资
于 其 绝 对 实 益 拥 有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 不 过 , 存 款 证 投 资 则
属 例 外 。 如 申 请 人 / 投 资 者 为 符 合 参 加 本 计 划 的 资 格 而 选
择 作 存 款 证 投 资 , 则 这 类 投 资 必 须 在 他 获 入 境 处 处 长 给 予
“ 原 则 上 批 准 ” 当 日 起 至 其 后 第 180 日 的 整 段 期 间 内 进 行 ,
而 该 等 存 款 证 亦 须 在 作 出 投 资 后 至 存 款 证 到 期 日 的 整 段 期
间 内 一 直 由 申 请 人 / 投 资 者 绝 对 实 益 拥 有 ;
(e) 没 有 不 良 记 录
申 请 人 须 证 明 没 有 不 良 入 境 记 录 , 并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及 保 安
规 定 ; 以 及
(f) 其 他
申 请 人 能 够 向 入 境 处 处 长 证 明 有 能 力 为 自 己 和 受 养 人( 如
有 ) 提 供 生 计 及 住 所 , 而 无 须 依 赖 按 本 计 划 投 资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 或 在 香 港 受 雇 或 自 雇 、 担 任 职 位 或 从 事 业 务 或 申
领 公 共 援 助 ( 视 属 何 情 况 而 定 ) 所 带 来 的 任 何 收 入 。 此
外 , 受 养 人 进 入 香 港 时 , 须 受 当 时 适 用 于 其 入 境 的 任 何 其
他 政 策 所 规 限 。
3.
最 低 投 资 门 槛
3.1
申 请 人 须 投 资 最 少 3,000 万 港 元 ( 或 等 值 外 币 ) 净 值 于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 见 下 文 第 5 段 ) 。 在 本 计 划 推 出 日 期 前 购 入 的 资 产 不 会 计
入 符 合 最 低 投 资 门 槛 的 要 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