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这是2003-2015年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即香港投资移民的旧政策,请关注2023年的新政策) 。2023年,香港投资移民新政,已改为投资3000万港币。
投资移民旧政策已停!请忽略本页内容!
获许投资资产的类别-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受本计划规管的整段期间内投资于下列的两种或任何一种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a) 房地产,在香港的商用、工业或住宅、或混合用途楼宇,包括土地和楼花--房地产项投资已在2010年10月被港府暂停。
(b) 指定金融资产:
股票
须以港元进行交易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
债 券
须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存款证
以港元为单位,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存款证由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并须在处长批予“原则上批准”之后购入。 这些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由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起计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转换为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后偿债项
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的规定发行;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指由处长在入境事务处的网页发布和更新的集体投资计划。
申请人/投资者如拟投资于指定金融资产,则不论他是否同时投资于获许的房地产,他必须在单一家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一个指定帐户,并把指定金融资产的投资存入该帐户。
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转往另一家合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开立指定帐户,条件是旧帐户的指定金融资产投资组合须全数转往新帐户,但下列项目除外:
( 1 ) 由指定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现金股息收入;
( 2 ) 由指定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利息收入。如有任何上述转聘金融中介机构的变动,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处长。
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从指定帐户提取由指定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
申请人/投资者可以转换其获许投资资产的类别(例如:由房地产转换为指定金融资产),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投资规范原则,即把按市值处置或变卖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度投资。
申请人/投资者转换获许投资资产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 a ) 地产之间的转换
出售原有房地产的立约日期和购入再投资项目新房地产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过3个月;
( b ) 指定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
出售原有资产的立约日期和购入再投资项目新资产的立约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日;
( c ) 由房地产转换为指定金融资产
购入再投资项目金融资产的立约日期,不得迟于出售房地产的立约日期后的2个月,或出售房地产完成日期后的14个公历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 d ) 指定金融资产转换为房地产
出售金融资产的立约日期和购入再投资项目房地产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过2个月。
无论是把房地产转换为指定金融资产,或把指定金融资产转换为房地产,或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分别在完成变卖和完成购置的交易后的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处长。
投资项目价值的变更
即使申请人/投资者的任何类别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降至低于1000万港元净值的规定下限,或甚至完全亏损,申请人/投资者也无须就任何类别的获许投资资产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
除了赎回房地产未偿还按揭贷款所需的款额,剩余资本,以及由获许投资资产直接产生的现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租金(如有的话)之外,申请人/投资者不得提取或撤走本计划获许投资资产投资组合的任何增益,即使该等资产其后的市值高于1000万港元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