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这是2003-2015年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即香港投资移民的旧政策,请关注2023年的新政策)
旧的投资移民政策已经于2015年暂停,请忽略本页内容!
香港投资移民(资本入境者投资计划)
注意事项
香港入境处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投资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资由始至终纯属个人决定和责任。投资者如因依据计划进行投资而蒙受任何损失,入境处处长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概不负责。
投资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在〈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上第(II)部分所述的获许投资。投资管理规定的详情载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
ID(E)968号(英文版)或
ID(C)968号(中文版)]。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注: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在香港的七年期间,不得将资金撤离香港,除利息和租金外,投资收益不能提取使用。
警告事项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的资料,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该人及其受养人所获发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即告无效。
资料查询
如需更多有关本计划的资料,请致电香港入境处查询热线 852-2824 6111 或致电852-2829 3232 与其他签证及入境许可组联络。亦可以传真方式查询(传真号码: 852-2877 7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