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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信立德为您整理了一些香港公司遵从公司法规的相关问题供您参考,如您有其它不明,欢迎联系我们。
问 1. 我的公司已获发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注册后是否须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文件?
答. 是,公司在享有以有限法律责任运作/经营业务的好处之余,必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包括按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披露和申报有关公司的资料及其董事、秘书、授权代表和股东等资料的更改。这些资料会供公众人士查阅,以便他们获得公司的最新资料。
问 2. 我的公司只是一间小型公司,而我并不熟悉《公司条例》,特别是提交文件的规定。我可以在哪里找到这方面的资料?
答. 你可浏览律政司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参阅《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的详情。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包括董事和秘书)须负责公司事务,并应尽力履行《公司条例》所订的法定责任。他们应作出适当安排,以认识公司法,确保遵从法规。如你对条例有任何疑问,你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或专业意见。
问 3. 什么是周年申报表?
答. 周年申报表是一份具指明格式的申报表,载列截至申报表制备日期为止的公司资料,例如注册办事处地址、股东、董事和秘书的资料。
问 4.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何时须要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
答. 有股本的本地私人公司须每年(成立为法团的年度除外)于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起计42天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至于其他本地公司的周年申报表,则须于公司的周年大会后42天内,或于通过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日期后42天内,连同经审计并在周年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的帐目的核证副本一并提交。
非香港公司则须在该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的日期的每个周年日后的42天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
问 5. 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有什么后果?
答. 本地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及非香港公司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须缴交较高的注册费用,请参阅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须缴交的注册费用。此外,未有或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的公司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法院判处罚款。
问 6. 如果我未能确定何时到期提交公司的周年申报表,应怎么办?
答. 如你未能确定提交周年申报表的到期日,可利用提交周年申报表限期计算器计算到期日。(注意:提交周年申报表限期计算器只适用于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及非香港公司。)
问 7. 公司注册处处长会否在法院发出传票前,就公司未有提交周年申报表而发出任何通知或警告信?
答. 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有责任确保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提交文件,包括于订明的42天时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已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公司遵从法规。有关提交文件的一般规定及程序指引的资料小册子,可参阅本处网页「刊物及新闻公报」一栏。此外,当公司注册成立后,本处会在「公司注册证书」夹附「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后的责任」资料小册子,提醒公司、董事及其他负责人须履行法律责任。
问 8. 什么是「周年申报表e提示」服务?
答. 「周年申报表e提示」是一项在「注册易」提供的简单、易用及免费服务。本地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如已登记成为「注册易」的「注册处公司用户」会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最近周年日当天,收到电子通知提示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电子通知由系统制备和自动发送到该「公司用户」的信息匣及登记电邮地址。用户可点击通知内的超连结,接达至「注册易」以电子方式提交周年申报表(电子表格AR1)。
除「公司用户」外,任何与该「公司用户」已建立用户联系的「个人用户」亦可在「注册易」订用「e提示」服务,以收取提交周年申报表的电子通知。
问 9. 如果我每年都按时提交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我是否已尽了本分?
答. 除了提交周年申报表外,已注册的公司还须按照《公司条例》各项条文的规定,将其他法定文件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公司及其董事、秘书或经理必须确保公司严格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法定申报表。你可登入律政司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阅览《公司条例》全文。
问 10. 我是一间有限公司的董事/秘书,如果我的公司未有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文件,我是否须要负责?
答. 公司如不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该公司及其每名高级人员(包括董事、秘书和经理)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失责罚款。
问 11. 我接到法院的传票,控告我的公司未有按照《公司条例》提交或逾期提交法定申报表(例如周年申报表)。我现在应怎么办?
答. 公司未有或逾期提交法定申报表存档,即属违反《公司条例》的有关条文,如被定罪,可处罚款及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如你仍未提交尚欠的申报表,便应立即提交,并缴付所需的注册费用。法院在处以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时会加以考虑,并以申报表的存档日期判定失责的日数。此外,公司亦须委派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庭,该代表须携带妥为签立的授权书。拟备授权书须采用公司的专用信笺,由获公司授权人士签署并盖上公司印章。
问 12. 接获法院的传票后,我已立即提交尚欠的周年申报表,并缴付较高的注册费用。传票会否撤回?我仍然需要出庭吗?
答. 虽然公司在聆讯日期前提交了尚欠的周年申报表,但针对有失责行为的公司发出的传票是不会撤回的。即使公司在聆讯日期前已补交尚欠的周年申报表,也不能因此获宽免未有根据《公司条例》第109(4) 条提交申报表的罪责。不过,法庭在处以刑罚时,会以此判定失责日数,并作为求情理由加以考虑。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2003年第3号(pdf格式)。至于较高的周年申报表注册费,则是按照《公司条例》附表8所订的行政费用。
公司仍须委派代表,并携带妥为签立的授权书出庭应讯。
问 13. 如公司已提交尚欠的申报表,法院会否处以罚款?若会,罚款额是多少?
答. 若法院裁定公司有罪,便会处以罚款。罚款包括针对违反提交文件规定的罚款,以及按逾期日数计算的失责罚款。款额由主审的裁判官决定,并以《公司条例》附表12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13B条订明的最高罚款额作量刑标准。现时,未有提交周年申报表的最高罚款额是50,000元,而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的最高罚款额则是每日700元。一般来说,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罚款额会较私人公司为高。
问 14. 不出席有关传票的聆讯会有什么后果?
答. 如法院向某人发出传票,但该人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出庭聆讯,会被视作藐视法庭,并处以相应的惩罚。因此,公司应由获公司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庭。如公司有理由未能在聆讯日期出庭,应尽早联络法院另作安排。为公司本身利益着想,公司宜委聘代表律师处理有关事务。如公司缺席聆讯,主控官会在有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继续进行检控程序。
问 15. 我的公司已被法院定罪,并处以罚款。我会收到法院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吗?我应该怎样缴交罚款?到哪里缴交?
答. 法院不会就罚款发出缴费通知书,你应留意裁判官的判决书所载有关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的部分,并在限期之前到有关法院的收款处缴纳罚款。如你就罚款详情和缴纳方法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有关法院查询(查询时请说明你的传票编号):
东区裁判法院: 2886 6775
荃湾裁判法院: 2412 5970
沙田裁判法院: 2694 2257
问 16. 如我无力缴纳法院判定的罚款,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答. 裁判官在宣判时会询问你何时可以缴纳罚款,你可以向裁判官要求延长缴纳罚款的期限,或是以分期方式缴纳。裁判官会视乎你的情况作出适当决定。
问 17. 公司何时须要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报更改公司名称?
答. 公司应在更改名称的特别决议通过后15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表格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更改名称将由公司更改名称证书的发出日期起生效。
问 18. 公司如没有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报更改公司名称,会有什么后果?
答. 公司如未有在更改名称的特别决议通过后15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报更改名称,公司及其每名高级人员可被检控及处以罚款,如持续失责,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更改名称在公司注册处处长向公司发出更改公司名称证书时才生效。
问 19. 公司注册处处长可否指示公司更改名称?
答. 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指示公司更改名称,例如:公司的名称与另一间已注册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或法院发出命令禁制公司使用其名称或其名称的任何部分。详情请参阅《公司名称注册指引》的G部(pdf格式)。
公司接获更改名称指示后,须于有关指示所指明的期限内更改名称,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表格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以申报更改名称。
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所发出的指示,公司及其每名高级人员可被检控。此外,根据《公司条例》第22AA条,处长可用一个包含该公司注册编号的名称取代其名称。
问 20. 如果我发现有公司违反了《公司条例》的规定,应怎么办?
答. 如果你相信某公司或与该公司有关连的负责人违反了《公司条例》的规定,可使用关于违反《公司条例》(第32章)的投诉表格向本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