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正式生效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其附属法例(新条例)将于2014年3月3日开始实施,标志香港公司法踏进新纪元。
丰信立德提醒您,这次修改公司条例主要涉及了以下内容:
1. 废除股份面值,不再规定每股面值为多少港币。
2. 限制法人团体担任私人公司的董事,私人公司必须有一名自然人作为董事。
3. 废除组织章程大纲及与公司章程细则相关的事宜,废除了章程大纲(MEMORANDUM),只剩下章程细节(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此外,变更还涉及到加强核数师的权利、限制披露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等内容。同时,公司注册及周年申报、变更等方面的指定表格也重新做了变更。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表示:新条例旨在达致四个主要目标,即加强企业管治、方便营商、确保规管更为妥善和使法例现代化,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 他说:“我们很高兴新条例即将实施,为在香港成立及营运的公司提供现代化的法律框架,并提升香港的竞争力”。
为让市民了解新条例所带来的主要改变和过渡安排,公司注册处在其网页设立专题栏目,登载新条例的条文及该处发出的相关对外通告和指引。市民亦可于网上浏览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新条例的简介资料、主要修改概要和常见问题的答案等。
政府提醒,新条例生效后,公司须符合新条例下的规定,并以适用的新表格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报表。公司注册处已设立了专设热线(3142 2822),解答市民有关新条例的查询。新条例开始实施后,现行的《公司条例》(第32章)及其附属法例内大部分的条文将被废除。该条例将会改称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主要涵盖公司清盘事宜。新条例的大部分条文会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开始实施,详情可浏览公司注册处上载于专题网页内的《2013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关于此次新公司条例的一些常见问题
重写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目的何在?
重写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旨在达致四个主要目的,分别为:(一)加强企业管治;(二)确保规管更为妥善;(三)方便营商;以及(四)使公司法例现代化。全面重写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让香港可参考其他可比较的地区在公司法的发展经验,从而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及吸引力。
在新《公司条例》通过成为法例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的情况会怎样?
在2012年7月12日《公司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仍然保持有效。由新《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起,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会改称「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除有关公司招股章程、公司清盘、公司无力偿债及取消董事资格的条文外,所有影响公司运作的核心条文会被废除。
新《公司條例》有關無紙證券制度的第908條及附表8不會於2014年3月3日開始實施,原因何在?
目前,《公司條例》規定必須就股份或債權證發出紙張式證明書和使用紙張式轉讓文書。為了推行建立無紙證券市場的措施,政府當局藉《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2010年第12號條例)第7部提出若干修訂,消除《公司條例》的條文所訂有關股份和債權證的所有權文件和轉讓文書必須使用紙張式的限制,或訂明有關限制的例外情況。有關修訂(如適用者)已於其後納入新《公司條例》附表8之中。政府當局明確表示,對《公司條例》所作的修訂,只會在市場準備就緒,可以採用無紙證券模式之後才開始實施,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仍須商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確定並正跟進其他需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新《公司條例》及《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作出的修訂,以利便引進無紙證券制度,目標是在2013至14年度立法會會期的下半部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因此,新《公司條例》第908條及附表8暫不實施。
香港为何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
股份面值(亦称「票面值」)是股份一般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强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所有股份的面值,此举符合国际趋势,让公司在股本结构方面有较大灵活性。普遍的意见均认同,股份面值未能达到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原定目的,甚至有误导之嫌,因为股份面值并不一定显示股份的真正价值。在其他可资比较的普通法适用地区,无面值股份的认受性日高。他们普遍认同,废除股份面值制度,可建立一个在各方面更清晰、简单及一般而言对商界更有利的环境。已采用强制性无面值股份的地区包括澳洲、新西兰及新加坡。